為切實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縣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省水利廳“清水工程”的要求,大竹縣人民政府以竹府辦[2010]89號文出臺了《關于依法終止全縣鄉鎮場鎮飲用水源水庫水面承包經營合同相關事宜的通知》。該文件明確了依法終止鄉鎮場鎮飲用水源水庫經營承包合同的原則和方法步驟。
根據該文件規定,該項工作的開展分調查摸底、宣傳動員、依法終止合同等三個階段進行,全縣鄉鎮場鎮飲用水源水庫的承包經營合同的終止工作,按照誰發包誰負責終止的原則,務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該文件還對解除承包經營合同有關問題的處理(合同補償、固定設施處理、成魚魚苗處理、其它投資處理、經費來源和辦理程序)做出了詳細規定,依法終止鄉鎮場鎮飲用水源水庫承包經營活動所涉應退未經營使用年限承包費,以及同期銀行借款利息、保證金和其它補償費用由縣財政審核后劃撥到鄉鎮。
為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縣政府成立了縣長任組長的依法終止鄉鎮場鎮飲用水源水庫承包經營合同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和鄉鎮的職責,并把該項工作納入當年的目標任務,分解到各鄉鎮及相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進行專項考核,對積極努力工作、按期完成任務的要給予獎勵和表彰。對工作不負責任,沒有按時完成任務的要通報批評,主要領導要向縣政府述職。(袁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