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專門出臺了《“河長”制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每年12月對“河長”制工作進行集中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煙臺市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的意見》提出,到2013年底,山東省煙臺市重點河流全面消除劣Ⅴ類水體,河道及水源地基本實現無淤積、無垃圾、無漂浮物;到2014年底,全市重點河流全面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和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均達到95%以上。
為實現這一目標,煙臺市在全市重點河流及水源地實行“河長”制管理。成立了河道及水源地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分類確定各流域“河長”,并建立“河長”制管理辦公室,推動河道及水源地環境管理從“行政單元”向“全流域單元”轉變;加強橫向協調,形成齊抓共管、互促共贏的水環境治理格局。
煙臺市確定,跨縣市區的重要流域由市級領導任“河長”,流域內縣市區負責人任“河段長”;縣域內跨鄉鎮的重要流域由縣市區負責人任“河長”,流域內鄉鎮負責人任“河段長”;鄉鎮范圍內的重要流域由鄉鎮負責人任“河長”,流域內村居負責人任“河段長”。“河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所負責河道及水源地的水生態、水環境治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組織綜合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據悉,煙臺市“河長”制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評分,共分為組織考核和現場考核兩部分。其中,組織管理考核占30分,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領導、體制機制建設、資金保障等;現場環境考核占70分,考核內容包括樹立公示牌摸清水體信息、建立水環境信息平臺、河道秩序、納污紅線管理、聯合執法等10項內容。
考核結果經市“河長”制管理辦公室審核后予以通報,并建議市政府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績效考核和科學發展觀考核的重要依據。考核優秀的,將建議市政府在項目扶持上優先對待;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河長”制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河長”制管理辦公室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符合《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情形的,將由相關部門實施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