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濟南3月4日訊 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為加強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行為,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客觀、準確,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將嚴查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案件,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從此裝上“金鐘罩”。
據介紹,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加強環境監管、控制環境污染的重要基礎設施,全省各級環保部門通過各級監控中心,對轄區水、城市環境空氣、飲用水源地的環境質量狀況和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實時監控。自動監控系統采取網絡輸送、每日報送、立即傳送等方式,為全省環境統計、總量減排、定期通報、以獎代補提供數據,為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進行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的依據。
我省環境自動監控系統從2007年初開始建設,2008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運行。目前,60條省控河流的59個主要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144個空氣自動監測站全部建成;1000多家省控重點監管企業已經全部安裝了自動監測設備;已經建成并運行的169座污水處理廠全部安裝了自動監測設備。但是有些企業或個人存在惡意改動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嚴重干擾了自動監測數據的正常使用和環境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
為打擊這種違法行為,三部門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按照環保部門實行的第三方運營的要求,運營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各有關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營工作。
凡是有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盜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等使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以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以及其它方式拒絕、阻礙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治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法規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