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何某等5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法制網記者 李松 法制網實習生 徐偉倫攝
北京一環保公司污染環境造成損失上億元案開審
法制網記者 李松 黃潔
法制網實習生 吳萌
法制網北京9月23日訊 “我要看看把村子弄成垃圾毒場的人到底能判幾年!”一名村民舉著身份證在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門口說道。在他的后面,等候旁聽的村民已經排起了長隊。9月23日上午,北京市環境污染第一大案在門頭溝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為賺幾十萬損失卻上億
一個在閉目養神,一個在仔細傾聽,還有的在抬頭看樓頂……被指控的北京環興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帶上法庭后可謂表情各異。此時旁聽席上已坐滿了人,除了村民,還有門頭溝區的人大代表和環保局的工作人員。
“經檢方查明,2002年至2005年間,何某在吳某所承包的門頭溝某砂石坑中,處置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清河、酒仙橋污水處理廠產出的污泥約500噸,該污泥中檢出乙類傳染病病原體志賀氏菌。”公訴人向法庭表示,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間,何某又先后兩次將6000噸清河、酒仙橋污水處理廠產出的污泥傾倒到門頭溝北京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永定河舊河床砂石坑內。這些污泥后經權威機構檢測,發現里面含有大量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經初步評估,堆放這些未經處理的污泥給當地環境帶來的治理費用等損失高達上億元。
檢察機關認為,何某等人非法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以前就在某污水處理廠上班。2003年,我開始單干。”何某在法庭上表示,后來他與清河、酒仙橋兩家污水處理廠簽訂了污泥無害化處置合同。“污水廠對承包人的資質要求就是很簡單的一條,就是要求必須是法人承包,沒有其他的資質審查,所以我也成立了一家公司。我前后干了5年多也就賺了30萬元左右。”
緊接著,何某開始在法庭上大曝“黑幕”:“2008年3月之前,排水集團自己的污泥處理車隊還有其他污泥處理公司都是像我這樣簡單填埋、棄置的。”對于這個額外“舉報”,何某當庭保證:“我可以對這個情況負法律責任。”
何某等人都認為,當時向砂石坑傾倒污泥是全行業的“行為”,誰也不知道污泥是有害物質。當被問及“傾倒、棄置是否算無害化處理”時,一直自稱自己是這方面“專家”的何某摸著腦袋想了半天,向法官回答道:“這個審判長說了算。”旁聽席上頓時傳出一片竊笑聲。
評估報告成定罪關鍵
按照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環境影響評價中心出具的報告,這兩個砂石坑污染治理費用初步分析約為8030萬元,如果再加上遠期的環境污染損失費將遠超過1億元。對于這份評估報告,何某等人的辯護律師并不認同。“出具評估報告的鑒定人沒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辯護人表示,除此之外,認定上億元環境治理費的補充報告上只有鑒定人的簽名,也沒有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環境影響評價中心的公章。
對于鑒定資質的質疑,公訴人指出,出具報告的鑒定人均持有國家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具備資質。
其他嫌疑人的辯護律師還指出,上億元治理費的認定報告還缺乏具體的明細,此外,砂石坑里還有除污泥以外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廢物,而評估報告并未獨立評估污泥對于環境的影響,不能按照這樣的評估報告去定罪量刑。
惡臭是否是重大污染成焦點
爭論完評估報告的合法有效性,焦點轉到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要件上。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村民李某證明村子里常年都有一股惡臭味,造成全家呼吸困難,不敢開窗透氣,飯甚至都吃不香。”公訴人此后一口氣念了內容大致相當的數十人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污泥對社會、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
“坑里面有生活垃圾還有其他廢物,坑附近還有個醫院,醫院的廢水和垃圾也往坑里排放,臭味憑什么就說是污泥產生的?”公訴人話音剛落,何某便學起了他的辯護人,抓住“坑里不僅有污泥”這一點向法官質疑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
隨后,何某等人的辯護人還指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向土地傾倒、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才能被定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而證人所說的氣味難聞、吃飯不香等問題并非定罪的要件,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有關村民受污泥的影響患病傷亡。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