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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9/25 11:49:14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


  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瓊府〔2015〕7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依據國務院“水十條”和省人大常委會水污染防治執法檢查的要求,編制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目標


  水質目標:到2018年,治理范圍內城鎮內河及流經城鎮河段消除劣V類水體、力爭達到Ⅳ類及以上水質,內湖消除劣V類水體,實現城鎮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全省城鎮內河(湖)水環境質量總體明顯改善。


  工作目標:以“水環境質量只升不降”為準則,用三年時間對全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實施集中專項治理,治理范圍內水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查處,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工業廢水全部達標排放,養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農業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濕地得到有效保護,被污染和破壞的水生態得到基本恢復,建成基本完備的城鎮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管體系。


  二、治理范圍


  (一)全省城市建成區Ⅳ類以下水質的污染水體(河段、內河和內湖);


  (二)市縣政府所在城鎮的污染水體;


  (三)全省重要旅游景區周邊的污染水體;


  (四)市縣人口較多鄉鎮的污染水體;


  (五)各市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需要治理的其它污染水體。


  具體治理水體見附件1。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各市縣政府針對本區域內水體污染治理對象,以城鎮污染水體的污染原因為導向,從城鎮水體以及上游區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業廢水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種植業面源污染、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影響等方面進行全面調查,摸清每一水體的污染原因、污染范圍和污染主體。


  2.各市縣根據水體污染原因,以改善城鎮水體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一河(湖)一案”,制定針對性強的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具體的治理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治理達標期限。


  3.各市縣治理方案報省政府并抄送省治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備案,通過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每半年對外公布治理進展,接受社會監督。


  (二)集中開展打擊水環境違法專項行動。


  1.各市縣重點打擊治理范圍內工業企業、住宿業和餐飲業直排、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偷排廢水行為,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超標排污等水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2.各市縣繼續保持對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集中開展以嚴厲打擊非法采砂為目標的專項整治,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偷采、盜采等非法采砂行為,建立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制度,嚴格檢查持證砂場的作業行為,對超深、超范圍開采的,責令停業整改,維護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3.各市縣嚴厲打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泥漿、油污、餐飲垃圾、動物尸體、船舶廢棄物等直接傾倒入城鎮內河(湖)行為,加大治理和執法力度。


  4.各市縣實施治理范圍內畜禽和水產養殖專項整治行動,對非法養殖場堅決實行取締清拆。對于廢水或廢棄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養殖場,限期整改至達標排放,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進行關停。


  (三)實施綜合治理。


  省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誰污染誰治理、從源頭上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專項工作方案,指導和督促各市縣政府完成責任范圍內的全面控污、水生態和景觀恢復等治理任務,實現城鎮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


  1.城鄉污水治理和河道清淤。針對性推進現有污水處理廠提標升級,重點解決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低、運行負荷低的“兩低”問題,實現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加快部分鄉鎮(農場)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重點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管網建設。結合城市內澇治理、海綿城市建設和老舊城區道路改造等統籌推進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實現雨污分流,解決生活污水直排/混排入河(湖)問題。探索城市初級雨水收集和處理,規范城市污泥處理處置。到2018年,所有治理范圍內生活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加強河道清淤疏浚,根據河道淤積狀況,按照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要求,啟動城鎮淤積河道清淤工作,建立河道淤積情況監測和清淤長效機制。


  (牽頭部門:省水務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2.城鄉垃圾收集和處理。全面啟動污染水體水面及沿岸積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撈和清運工作,以垃圾“日產日清”為工作準則,建立治理水體沿岸垃圾收運體系。建立建筑垃圾的處理處置規章制度,明確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規范要求,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針對具體的治理水體,實行責任人掛牌管理制度,大力探索城鎮水域環衛作業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徹底改變垃圾直接入河(湖)現象。到2018年,全面實現河(湖)面無漂浮物、河岸無垃圾,基本消除“垃圾河(湖)”。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務廳、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3.工業廢水治理。2016年底前,全面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十小”企業。對于其它排污不達標的工業企業,限期整改,確保廢水達標排放。對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工業園區或工業集聚區,限期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到2018年,治理范圍內工業企業廢水全部達標排放。


  (牽頭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4.養殖污染治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制定畜禽養殖規劃,科學劃定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依法關閉和搬遷禁養區或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加強對現有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糞污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保障養殖廢水達標排放或資源化利用。抓好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建設有機肥廠,消納分散的中小型畜禽養殖場糞便。到2018年,治理范圍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廢水或廢棄物基本實現達標排放或資源化利用。


  整治水產養殖污染。對不具備環保改造條件的養殖場堅決退出。對可改造的分散養殖場,按“一場一案”制定整治方案。對連片、集中養殖場,按區域制定整治方案,建設集中供排水及污染處理設施。積極推進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完善水產養殖環保設施。強化水產養殖業執法監管,制定水產養殖廢水排放地方標準,嚴格查處未達標排放養殖廢水、違法違規用藥等行為。到2018年,治理范圍內水產養殖廢水基本實現達標排放。


  (牽頭部門: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配合部門:省水務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5.種植業面源污染治理。針對治理水體周邊或上游區域,全面篩選和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實施秸稈還田,推進增施有機肥。針對主要農業集中種植區,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槽、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種植區地表徑流。加強種植業農藥包裝和農膜廢棄物回收,推廣易降解農膜產品。到2018年,在治理范圍內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面積1800萬畝次,水稻秸稈還田技術面積達300萬畝次,推廣應用商品有機肥面積30萬畝次,廢舊農膜和農藥包裝物回收75%以上。


  (牽頭部門:省農業廳;配合部門:省水務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6.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對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按照新修訂《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切實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加大對治理范圍內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到2018年,治理范圍內基本達到水土保持防治要求。


  (牽頭部門:省水務廳;配合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7.河道采砂治理。制定河道采砂規劃,科學劃定禁采區、適采區,明確禁采期,合理確定河道采砂量、可采范圍和采砂點。采取“招、拍、掛”公開競爭方式出證河砂開采權,依法辦理許可手續。加快推進《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出臺,強化河道采砂場日常監管,規范采砂行為。建立公安、水務、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保和海事等多部門河道采砂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巡查,維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2015年底,取締治理范圍內非法采砂場/點。2016年開始,全省禁止河砂出省。


  (牽頭部門:省水務廳、省國土資源廳;配合部門:省海洋與漁業廳、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8.流域濕地保護。對治理范圍的城鎮周邊已建10處保護區及1處濕地公園等重要濕地資源和未列入保護區的6個重要濕地資源(詳見附件2),制定具體的城鎮濕地資源保護專項工作方案,根據時間節點和工作任務,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工作。到2018年底,城鎮范圍內濕地基本實現有效保護。


  (牽頭部門:省林業廳;配合部門:省水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9.水生態恢復和景觀再造。實施生態護坡護岸工程、生態河床、生態浮島、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構、河濱生態濕地構建等生態工程,逐步恢復污染水體的自凈能力,強化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的植被恢復工作。鼓勵有條件市縣,利用城鎮水體地形特點,打造特色園林景觀長廊,將海綿城市設計理念貫穿始終,通過建造低洼綠地、立體綠化等方式,持續培育“天然海綿體”,減輕城市排水壓力。因地制宜,改進城鎮水環境服務功能,結合城鎮管理與建設,增強其景觀、游樂等功能,更好地方便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牽頭部門:省水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10.城鎮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制定全省城鎮水體水環境監測網絡方案(含治理范圍外的其它城鎮內河內湖),明確具體監測制度。各市縣要建設城鎮水體全覆蓋常態化的監測網絡體系,跨行政區域河道設置跨界監測斷面,明確考核責任,加強城鎮水環境監測的質量控制管理,保證監測結果準確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全面開展城鎮內河(湖)水環境質量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城鎮水體水環境質量現狀,了解治理水體的整治實施進度。依托現有信息發布平臺,研究并制定城鎮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牽頭部門:省生態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水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


  四、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2015年9月——11月)。


  省政府印發《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召開全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視頻工作會議。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專項治理方案。各市縣政府針對屬地內污染水體,啟動污染原因排查,實行“一河(湖)一案”,制定針對性的城市內河(湖)水污染治理行動方案,明確治理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治理達標期限,報省政府并抄送省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備案。


  (二)集中打擊整治階段(2015年12月——2016年7月)。


  各市縣整合環保、水務、國土、公安、住建、交通、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執法力量,組建聯合執法隊伍,制定《海南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綜合執法整治工作方案》,重點針對直排偷排、非法采砂、垃圾傾倒和非法養殖等水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集中專項打擊和整治。


  (三)綜合治理階段(2016年8月——2018年12月)。


  各市縣是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主體,要從城鎮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城鎮垃圾收集和處理、工業廢水治理、養殖污染防治、種植業面源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規范河道采砂等方面,結合轄區內水體的具體污染原因,開展針對性的治理工作。全面開展全省全部城鎮水體水環境質量監測并及時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加大資金投入,確保整治任務全面完成。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市縣的指導,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協助解決整治過程中出現的難點和重點問題。


  (四)鞏固完善階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


  實施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水體水生態恢復工程,完善引水調度管理、實施生態補水,逐步恢復污染水體的自凈能力。因地制宜建設濕地公園、親水平臺等設施,增強其景觀、旅游功能。各市縣政府抽調環保、水務、住建、農業、海洋等相關部門人員,組建城鎮內河(湖)管護隊伍,建立完備的檢查考核管理體系,重點對污水、垃圾、廢水、養殖等實行網格化長效管理機制,切實鞏固和保證城鎮內河(湖)的治理效果。


  (五)總結驗收階段(2019年7月——2019年9月)。


  依據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辦法和各市縣目標責任書要求,結合城鎮內河(湖)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全省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進行考核驗收,總結治理先進經驗,推廣擴大治理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何西慶副省長任組長,許云副秘書長及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水務廳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和省水務廳分管負責人以及各市縣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具體負責全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綜合治理組織協調、檢查督導和日常工作。


  各市縣政府成立相應的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堅持政府“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全方位協調,切實落實本方案。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法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責任義務,切實落實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


  (二)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拓寬投入渠道,整合環保、水務、住建、林業等相關部門與水污染治理有關的各類專項資金,加大對治理工作的資金支持。財政預算優先安排水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和綜合執法經費等重點支出。省政府相關部門要積極向國家對口部委爭取各類專項資金和項目支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城鎮水污染整治投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投入機制,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打造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平臺,實施企業化運作模式,推行城鎮水體水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三)完善綜合執法監管體系。


  加強市縣執法力量能力建設,整合現有執法力量,把水環境監管執法納入綜合執法范圍,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提升執法效果。定期開展城鎮水環境整治執法稽查,對直排偷排廢水、非法采砂、隨意傾倒垃圾、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等違法行為要重拳出擊,對聯合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即進行調查取證,相關責任單位快速處理。建立水環境治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制定涉嫌水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受理、立案、通報等制度,對造成水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和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城鎮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研究制定城鎮內河(湖)污染防治等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建立全覆蓋的城鎮水體水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實施常態化監測,強化水環境質量監測質量控制管理,保證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全面推行“河長制”,建立市、縣、區、鄉(鎮)級河長體系,按照治理水體的行政區劃,各行政區劃的主要負責人任河長,制訂實施各級“河長制”工作方案,明確河長職責。制定城鎮水體保潔、活水和生態修復等長效管理制度,保障運行管理專項資金。推行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曝光水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公眾環保舉報投訴和網絡平臺作用,積極宣傳水污染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及成效,提高群眾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水平,引導群眾監督和參與治理工作,提升治理成效。


  (五)強化責任考核。


  省政府與各市縣政府簽訂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由市縣政府主要領導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切實落實“一崗雙責”,制定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市縣政府與下級行政單位、具體的治理責任單位簽訂治理目標責任書,制定相應的責任考核辦法。建立以“城鎮水環境質量只升不降”為依據的責任體系,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城鎮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每年度分河流、分市縣對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未通過考核的,要約談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治理工作進度嚴重滯后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啟動問責。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進度報送和信息公開制度。


  各市縣政府每季度末將當季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要定期對城鎮內河(湖)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進行匯總,并及時將匯總結果向相關部門和市縣進行共享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對城鎮內河(湖)水污染的治理情況進行分析、排名,形成簡報。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方案》,各市縣城鎮內河(湖)治理方案和“一河(湖)一案”,公布具體治理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治理期限,并定期發布治理實施進度情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力量,對頂風作案、屢教不改的違法企業和實施進度緩慢的責任單位實行曝光。


  (二)建立巡查督導制度。


  按照中央有關環境保護督察的相關規定,省政府成立督察組,重點對治理工作進展、信息公開情況、水環境違法案件打擊處罰情況、污染源排查情況等進行現場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治理工作存在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向市縣人民政府反饋,并抄報省政府和相關責任單位。對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督察組要責成相關市縣政府和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造冊立檔,加強督察問題的整改巡查,實行銷號制度。各市縣政府建立相應的督察制度,強化日常巡查督導,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建立掛牌督辦制度。


  制定《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掛牌督辦管理辦法》,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督察中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積極的企業或責任單位,實行掛牌督辦,由省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掛牌督辦通知,限期整改。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責成屬地被督辦企業或責任單位限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上報,相關責任廳局要對職能范圍內的掛牌督辦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確保限期達到整改要求,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從重處罰。掛牌督辦項目的整改情況將作為各責任主體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建立約談制度。


  建立全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分級約談制度。對于水環境監管不嚴、執法不力,整治過程拖延、推諉、扯皮以及不作為和亂作為的,治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依據職能分工,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約談,對于治理工作進度嚴重滯后或造成嚴重的水環境污染的市縣,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責任市縣的第一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其盡快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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