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疆代表團召開分組會議時,全國人大代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董新光提出,“地下水資源的依法保護利用應當及早提上議事日程。”
董新光說,地下水資源具有系統的復雜性、運移的緩慢性、演變的滯后性等特性,使地下水利用引起的資源與環境變化具有很大欺騙性和隱瞞性,極易造成人們對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片面認識,以至于肆意開采、無序排放。現行的功利政績考核體制下滯后性更易被忽視。
據悉,全國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達到215億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1020億立方米的20%,地下水超采區的總面積近19萬平方公里,地下水位快速下降,嚴重的每年下降2—7米,地下水埋深超過百米。我國地下水資源維持著70%的人口飲用,40%的農田灌溉以及38%的工業生產。我國90%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64%污染嚴重。超采現象嚴重的50多個城市發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累計沉降量超過200毫米的總面積超過7.9萬平方公里。
“雖然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等都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內容,規定了一些原則性的條款,并且各個法規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形成不了具體有效的法律效果。在地下水資源管理方面,至今仍存在著立法進程滯后、現行法規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缺乏操作性、法制體系不完善等問題。”董新光說,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所應具備的明確性和完整性,使得我國地下水資源保護利用是集中大多數原則規定最終只能淪為一種倡議、一種生態性的宣言,而無法真正實現依法保護利用地下水資源的目的。在2003年,新疆就制定了專門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但也因管理體制不順、監管不力而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經濟的迅速增長伴著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如火如荼地進行,使得我國地下水資源超采問題日益加劇,地下水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國家制定統一的、有針對性的、專門的地下水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董新光說,法律法規的制定是實現地下水資源保護的關鍵。制定統一的、有針對性的專項法律法規是當務之急。董新光建議,應當從長遠謀劃,建立健全地下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因此,呼吁國家盡快把《地下水資源保護法》列入議事日程,早日健全水資源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