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日從有關方面獲悉,江西省新修改4件政府規章,將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我省將加大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力度,對破壞、污染飲用水源的各種行為進行重罰。
據了解,按照新規,今后我省將對“在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行為進行重罰,處罰金額約提高了10倍。對“向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最高處罰也提高了20倍。另外,在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或者經營餐飲、娛樂項目,今后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此前的最高處罰標準均未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