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污水處理廠主體責任,污水處理廠應對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
二是加快污泥處理設施建設。
三是加強污泥環境風險防范。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的全過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及技術規范。禁止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超處理處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是加強污泥的穩定化處理和安全運輸,禁止個人和沒有獲得相關運營資質的單位從事污泥運輸。
五是各污水處理廠按要求建立污泥管理臺賬和嚴格轉移聯單制度。
六是定期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泥利用處置情況,及時消除安全和環保隱患。
七是實行污泥處理情況信息公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