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保局昨天對下月1日起即將實行的《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解讀。條例有主要負責人治污不力將“下課”等保護水環境的嚴厲舉措,因此也被成為重慶有史以來最嚴厲的水污法。
市環保局人士介紹,《條例》第15條規定,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功能區要求時,政府可以要求排污企業限產或者停產。
該人士解讀稱,因為持續干旱天氣將使水流減少,河流的自凈能力下降。如果有企業繼續向河水中排污,污染后果就比較嚴重,所以可要求企業停產。如被要求停產的企業繼續生產,政府可以發布公告,直接對企業采取停水停電措施。
《條例》仍將全市飲用水源劃分為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3類。其中準保護區禁止設立排污口,修建對水體嚴重污染的項目,堆放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二級保護區除了禁止上述項目之外,不能經營餐飲船舶,不能采砂,也不能放鴨子、搞畜禽養殖,不能使用土壤凈化污水;一級保護區,除了禁止上述所有行為之外,市民不能旅游、游泳、垂釣以及其他污染活動。如果飲用水源受到威脅,可能威脅到市民健康,政府應該向社會公布信息。
此外《條例》還規定,禁止在三峽水庫175米淹沒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此外,向庫區流域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生養殖,或者在三峽水庫175米淹沒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治污主要責任人職責再次強化,關于法律責任的章節規定:政府不履行領導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致使水環境質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