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 記者潘騫 通訊員江寧 合肥報道 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近日通過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7章67條,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原則、領導責任制和投入機制,同時明確規定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為環境保護宣傳周,集中進行環保宣傳、教育活動。
六大問題亟待立法解決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郭再忠告訴記者,近年來,安徽省按照“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著力推進污染減排,加大環境監管力度,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成就。安徽省也相繼制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但安徽省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郭再忠歷數了安徽省環境保護中存在的6個方面問題:一是污染持續,減排壓力進一步加大。安徽省傳統工業所占比重較高,排污強度大,污染物排放總量還將繼續增加。二是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勢嚴峻。淮河、巢湖流域的水質與規劃目標差距不小,主要污染支流的水質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安徽省境內淮河流域部分支流污染嚴重。三是農村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四是環境基礎設施薄弱,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鄉鎮集中式污水處理基本處于空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很低,危險廢物綜合處置能力不強。五是對環境保護的認識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在環保問題上認識不到位,過分強調經濟增長,引進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六是環保隊伍力量薄弱,一些農村環境監管難以到位。
據了解,限于當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安徽省環境立法部分較為原則,對新出現的環境問題存在立法空白,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依然存在。同時,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著監管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行政執法手段弱、取證難、執行難,執法成本高,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力度較弱、違法成本低等問題。
《條例》的出臺,必將為解決安徽省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促進安徽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個方面確保環保順利推進
安徽省環保廳政策法規(宣教)處處長方降龍告訴記者,《條例》明確了環境保護應堅持的原則,規定環境保護堅持統一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遵循自然規律,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p#副標題#e# 《條例》還確定了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保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此外,要實施年度考核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的環保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進行年度考核。并且,實行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制度,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
《條例》要求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同時,應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保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投入環境保護及其產業發展,并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最后,《條例》明確了要規范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省生態功能區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條例》規定,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編制水、大氣、聲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編制省生態功能區劃,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一線執法監管有細則
安徽省環境監察局局長黃建樹認為,《條例》為進一步完善環境一線執法提供了重要依據,使以往的一些執法盲點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
為強化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環節的環境監管,《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或試運行前,向批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或試運行申請。同時,《條例》規定了投入試生產或試運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建設項目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環保設施階段性竣工驗收。
為進一步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條例》規定,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環境狀況,及時發布空氣、水質、噪聲等環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創造條件。公布未按照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城市名單,以起到警示促進作用;公布超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排污單位名單,以利于公眾監督;建立環保舉報投訴制度,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條例》規定,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規定排放污染物;保證環保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保設施;建立載明環保設施運行、維護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對重點排污單位,《條例》還要求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對建立應急預案和應急方案制度,《條例》規定,為了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