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水資源費制度是我國有效應對水資源短缺局面,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的重要手段。近期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意見》明確指出“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了“合理制定和調整各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目標和要求。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合理,嚴重影響水資源費制度的有效實施
隨著2002年《水法》修訂以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和《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的先后出臺,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較明顯進展,全國31個省、區、市也都出臺了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確定了水資源的征收標準并開始征收水資源費,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征收標準普遍偏低。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整體處于較低水平,全國水資源費占綜合水價比例不到5%,未能真實反映資源緊缺狀況。部分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過低,甚至只是“象征性”征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嚴重不符。據統計,除北京、天津、山西和山東等地水資源費標準超過1元/立方米外,大部分地區水資源費標準在0.20元/立方米以下,江西省生活用水地表水水資源費和工業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僅分別為 0.01元/立方米和0.025元/立方米。
——征收標準的結構設計尚不科學。
從各地制定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來看,現行征收標準基本上都是單一的、靜態的,通常只是對工業、農業和生活用水等按水源類型?地表水、地下水等 以不同標準收取,即按每立方米收取一定的不變金額,而沒有考慮到不同季節、不同地區和不同水質的差異性。
——征收標準的調整機制還需規范。
盡管各個省、區、市都已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但未對征收基準的調整做出明確規定,致使征收標準調整較為混亂。據調查,個別地區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仍然沿用十幾年前的標準,未作及時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地區則因為近年來標準調整過于頻繁,用戶難以接受,導致征收工作難以推進。
加強指導,改變征收標準不合理的局面
——以水資源流域和區域分布特征為基本參照,建立國家層面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分類指導體系,為各地調整標準提供參考指導。
目前《條例》和《管理辦法》均未對征收標準的確定方法做出具體規定,也沒有相對規范的測算辦法,致使各地征收標準制定存在較大盲目性,加劇了征收標準的不合理。為此,應從國家層面建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指導體系。基于我國水資源空間分布不均衡的基本特性,可依據《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 》的水功能區劃,盡快出臺一級水功能區中的1133個開發利用區的水資源費征收指導標準,對處于同一分布特征的區域確定相同或相近的水資源費征收指導標準。條件成熟時可逐步細化到二級水功能區?共2738個 。分類指導體系應至少包括:一是區域內不同水源?地下水、地表水等 的征收指導標準。二是區域內不同取水用途?自來水、生活自備水、工業自備水,農業、火電、水力發電用水等 的征收指導標準。三是確定區域水資源費最低限價標準,徹底杜絕當前“象征性”收取水資源費的現象。
——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調整機制,保證標準及其調整的科學透明和有章可循。
為保證征收標準更加科學合理,應該建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一是實行季節調整辦法。根據豐枯水季的不同,借鑒當前實行的峰谷電價的操作辦法,以近5—10年降水量的季節變化為基礎,確定征收標準的季節波動幅度,使枯水季征收標準高于豐水季。二是鼓勵各地在正常標準范圍內,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超出基數部分實行征收階梯式費率。三是確定征收基準調整的一般頻率。針對當前有的地區征收標準長期未作調整,而有的地區近年來調整過于頻繁的不合理現象,可以規定水資源費基準調整的一般頻率?如每2—3年調整1次等 。這樣,既可以使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變化在用戶合理的承受范圍內,又能及時反映水資源的實際供需狀況。
——進一步規范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制定程序,加強國家對各省、區、市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指導。
根據《條例》和《管理辦法》,除中央直屬的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以外,其他水資源費都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這種做法使得國家對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標準,缺乏必要的監管與指導權力。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調整的水資源費標準方案在正式出臺前,應當征求水利部和國家發改委的意見, 以利于地方出臺的標準與相鄰地區和國家制定的標準相銜接,防止地方制定的收費標準在同一地區對同類用戶有歧視性的規定,同時也防止地區自行制定的水資源費過低,不利于水資源的節約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