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將對用水總量進行控制
《管理辦法》明年起實施 項目未獲取水許可不準立項
山東省水資源形勢嚴峻
我省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僅334立方米,不到全國人均占有量的六分之一,全省每人每天平均還分不到1立方米淡水。
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相結合的制度,鼓勵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區域之間可以進行水量交易。
建立取水許可限批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進行水資源論證;未通過論證的,不得批準取水許可;未獲得取水許可的,不得批準立項。
省政府今天正式下發《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今后我省將對用水總量進行控制。這是我國目前出臺的第一部有關用水總量控制的地方政府規章,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我省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僅334立方米,不到全國人均占有量的六分之一,全省每人每天平均還分不到1立方米淡水。據統計,因地下水的長期超量開采,截至2010年1月1日,全省平原地下水超采漏斗區面積為13119平方公里,比濟南和萊蕪兩市的土地面積加起來還大。
根據該《辦法》,我省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統籌利用區域外調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不得超過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應當對當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量分別予以明確。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每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下達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每年下達一次。跨設區的市的河流、水庫、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擬訂,報省政府批準。鼓勵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區域之間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水量交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監督管理,限制或者禁止開采超采區地下水。造成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質環境惡化的,應當相應核減責任區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加強對水資源費征繳的監督管理,對應當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額征收或者未按規定上繳水資源費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核減該區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標。《辦法》指出,建立取水許可區域限批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對未獲得取水許可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環境保護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取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暫停審批。取用水量達到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停止審批。《辦法》還明確規定,違反規定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質監測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或者干擾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