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和減少環境違法行為,山西省環保廳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完善環境監管長效機制。今后,對于違法建設、未落實“三同時”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停建、停產的,嚴禁以罰款取代停建、停產措施。對于長期超標排污企業,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須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采取停產治理措施。
通知要求,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包括建立健全污染源檔案、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加強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管理、明確現場監督檢查頻次等內容。
按照要求,環境執法人員在執行現場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依法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針對環境違法問題,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及時下達《限期改正環境違法問題通知書》。對于長期超標排污企業,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須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采取停產治理措施。
根據分工,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對重點污染源的現場監察頻次至少每旬一次,對一般污染源的現場監察頻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級環境監察機構要對一般污染源開展隨機抽查,重點污染源現場監察頻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對轄區內重點污染源至少每月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對轄區內一般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月一次。
通知要求,對于未按照監督檢查頻次和監督性監測頻次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工作的市、縣環保部門,山西省環保廳將通報批評,并取消其評優資格;對于未按照監督檢查頻次和監督性監測頻次履行環境監管責任,導致轄區內發生環境事件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