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云南省陽宗海砷污染案件終于有了一個階段性的結果。云南省澄江縣人民法院對陽宗海砷污染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在陽宗海砷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重經濟、輕環保的觀念,對企業違法行為以罰代管,最終換來的是慘痛的代價。在慘痛的代價背后,一系列深刻的教訓引人深省。
當陽宗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進入了法律程序之后,由此帶來的如何加大環境執法、用法律為環境保護把好門等問題,更值得引起社會的關注。
法律程序:陽宗海案件并沒有結束
作為云南省近11年來的一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雖然陽宗海砷污染事件有關責任人被問責、相關治理措施也開始提上日程,但在法律程序上,陽宗海案件并沒有結束。
位于昆明市和玉溪市交界處的陽宗海自2002年以來,水質連續6年保持優良,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中的一顆耀眼明珠。然而從2008年6月起,這顆高原明珠悄悄地發生了一些變化。微風拂過,湖水依然清澈,但是水體中砷含量卻嚴重超標。祖輩居住在海邊、靠海生存的2.65萬人陷入了困境。
究竟誰是罪魁禍首?經多方鑒定,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最終被確定為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主要來源。
陽宗海砷污染事件引發了一場“環保風暴”。2008年10月22日,云南省監察廳通報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26人被問責,涉及兩名廳級干部、9名處級干部,其他干部15人,其中12人被免職,澄江縣原環保局局長馬德芳目前仍在拘留中。玉溪市政府也向社會做出公開道歉。
作為云南省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鮮活的反面教材,陽宗海砷污染事件帶來的教訓分量足夠沉重。它不但讓政府官員和專家學者能從更大的范圍來觀照這起令人痛心的污染事件,而且讓他們能有機會對這一事件暢所欲言,并且深刻反思:政府部門、企業、專家究竟應該吸取什么教訓?如何舉一反三把教訓變為財富?在今后該如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2008年年底,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到云南省調研時,也語重心長地強調,要汲取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教訓。
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后,向社會拋出了一個難題:如何治理砷重度污染的水質?
2008年12月,云南省正式就“陽宗海湖泊水體減污除砷及水質恢復”科技項目面向全球公開招標,尋求國內外有治理經驗的專家學者及企業,希望通過各種措施及工程建設,用3年時間使陽宗海水質恢復到Ⅲ類標準。
至此,陽宗海砷污染事件似乎已經告一段落。然而,作為云南省近11年來的一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法律程序上,陽宗海案件并沒有結束。
提起公訴:追究錦業公司負責人刑事責任
經多方鑒定和排查,錦業公司最終被確定為造成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面對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澄江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2008年9月13日,澄江縣公安機關對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立案偵查,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組織專家,對陽宗海的污染原因進行鑒定。
經多方鑒定和排查,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錦業公司”)被認定為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嫌疑對象。
隨后,鑒定人對錦業公司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施進行了重點調查,發現錦業公司在生產項目建設、涉高砷化工生產過程中,使用砷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鋅精礦等原料。另外,企業也未建設規范的生產廢水收集、循環系統及工業固體廢物堆場;含砷生產廢水長期通過明溝、暗管排放到廠區內最低凹處沒有經過防滲漏處理的土池內,并抽取廢水至未做任何防滲處理的洗礦循環水池進行磷礦石洗礦作業;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傾倒于廠區外3個未經防滲漏、防流失處理的露天堆場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土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區東北側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
據此,錦業公司最終被確定為造成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面對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澄江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公訴認為,錦業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排放、傾倒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李大宏、李耀鴻作為企業主管人員,金大東作為企業直接責任人,依照法律規定,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澄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p#分頁標題#e#
企業否認:司法部門面臨質疑難題
錦業公司的負責人爆出驚天話語:“我們不是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這對應急而生的環保新機制下的環保警察、法院等環境保護司法部門設立了一道考題。
今年4月14日,這起備受關注的環境污染案件在澄江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錦業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長李大宏、總經理李耀鴻、安全部長金大東被控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案件審理持續5天半,錦業公司辯護人認為公司及3被告均無罪,錦業公司的負責人更是爆出驚天話語:“我們不是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被鎖定為主要污染源的錦業公司聘請了律師,集資創辦了“陽宗海砷污染真相重新調查基金”,調集社會各種力量,要求有關部門重新對陽宗海砷污染事件重新鑒定。
在法庭的審理中,錦業公司在一份名為“澄江錦業工貿有限公司全體職工致‘陽宗海水體砷污染專家調查組’全體專家的一封公開信”中,提出10個方面的疑問,包括公安機關起證程序違法、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內容不真實等,期間更是拋出了“砷污染地震論”的說法,指出陽宗海砷污染有可能是去年四川“5·12”大地震引起地殼變動引發的砷含量濃度升高造成的。代理律師聲稱:陽宗海砷污染原因不明,事實不清,應當重新鑒定;錦業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3被告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應該說,錦業公司提出的疑點,對應急而生的環保新機制下的環保警察、法院等環境保護司法部門設立了一道考題。
面對沒有可以借鑒的經驗以及取證難度大等多種困難,公、檢、法部門是否能經受住考驗?
證據確鑿:錦業公司嫌疑最大
面對質疑,公訴機關并沒有退縮,他們立足于用證據說話。用一系列確鑿的證據證明了錦業公司的嫌疑最大。
針對錦業公司提出的疑點,公訴機關并沒有退縮。他們立足于用證據說話,首先提供了一份錦業公司近年來生產情況及環保設施情況的說明。
根據這份說明,2001年,錦業公司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相關規定,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先后擅自技改擴建年產2.8萬噸硫化鋅精礦制酸生產線兩條,并投入生產;2004年,又擅自建設年產8萬噸磷酸一銨生產線1條,2005年1月,錦業公司在配套環保設施沒有建設完善的情況下,磷酸一銨生產線就投入生產。
之后,錦業公司沒有按照補辦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監管部門的要求建設規范的生產廢水收集、循環系統及工業固體廢物堆場,使用砷含量超過國家行業標準的原料進行生產。另外在生產過程中,錦業公司在長時間內沒有對含砷生產廢水以及含砷固體廢物進行有效處理,并且還出現在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排放含砷廢水的情況。因為這些環境違法行為,在2005年~2008年期間,錦業公司就先后被玉溪市、澄江縣環保局行政處罰過6次。
一直以來,錦業公司在生產中確實存在著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但是,如何認定錦業公司就是這起案件的主要污染源呢?根據法院宣讀的調查結果,記者對這起事件進行了梳理。
其一,距離最近。錦業公司位于陽宗海西南岸的官山北部,與陽宗海水平面垂直高差約100米,東北部邊緣與公司位于陽宗海的取水點最短斜面直線距離約420米。
其二,涉砷產業。錦業公司在2001年~2004年之間擅自技改擴建的兩條2.8萬噸硫化鋅精礦制酸生產線及8萬噸磷酸一銨生產線均為涉砷生產線,之后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并獲得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通過。
其三,錦業公司生產所用的原料涉砷。2003年~2008年6月,云錫公司采選分公司等單位給錦業公司供應鋅精礦、硫精礦23萬余噸,磷礦石31.47萬噸,云錫公司采選分公司出售給錦業公司的3.98萬噸硫精礦,從2006年開始做砷含量檢測,經檢測的3.5萬噸硫精礦中,含砷量最小值批次0.12%。最大值批次為2.88%,錦業公司2007年9月與他人訂立的鋅精礦加工合同約定的砷含量指標為≤0.8%;錦業公司硫化鋅精礦砷含量內控標準是≤2.6%;公司近年來使用的部分硫化鋅精礦的含砷量高達2%~3%之間,遠高于國內硫酸行業砷精礦合格品砷含量≤0.1%、硫鐵礦合格品砷含
量≤0.15%的行業標準。
其四,企業員工曾有砷中毒的歷史。錦業公司硫酸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砷,2007年4月~2008年間,硫酸車間職工清理設備時曾出現過3次砷過敏和中毒現象,冶金醫院共對職工進行了201人次治療或體檢,其中3人為慢性輕度砷中毒。另外,錦業公司多年來的大規模涉砷生產,致使公司天然水池、洗礦池、生活污水池、磷石膏堆場、外圍排水溝等內外環境富集了大量的砷。
證據表明,錦業公司的嫌疑最大。 #p#分頁標題#e#
對簿公堂:取證、鑒定等程序是否合法成焦點
在法庭上,雙方圍繞著案件取證、鑒定、定罪等幾大環節進行了辯護。最終,法院判定:錦業公司確系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污染源,鑒定結論客觀真實,無需重新鑒定。
在這場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訴訟方的辯護律師圍繞著案件取證、鑒定、定罪等幾大環節進行了辯護,可以說,給昆明、玉溪等地率先成立的環境執法新機制提出了極大的考驗。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針對錦業公司訴訟代表人提出的取證程序是否違法、委托鑒定程序是否違法、鑒定結論是否客觀真實等幾方面的疑問,法院都給出了明確回答。
法院宣判時指出,本案物證樣品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勘察現場時依法提取并委托檢驗,勘驗過程中有公民在場見證,勘驗取樣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勘驗人員等在勘驗筆錄中均明確載明,《監測報告》與勘驗筆錄上記載的樣品名稱一致,《監測報告》上記載的樣品的采樣和送檢人劉某某是勘驗取樣工作的拍照人,公安機關提取、搜集、送檢物證樣品的程序并不違法。
同時,公安機關為查明事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訊問調查符合刑法規定,將相關人員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屬于公安機關的權限;本案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隨著偵查活動的深入,案件事實逐漸澄清,這時將相關人員此前(指被排除嫌疑之前)所形成的訊問筆錄作為證人證言使用,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中,委托鑒定程序是否違法、鑒定結論是否真實,成為這起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鑒定的關鍵。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沒有司法鑒定資質,所做鑒定不合法。法院指出,本案的鑒定涉及環境、監測、水文、地質、化工等多學科,屬綜合性、專門性的特殊鑒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公安機關委托了具有專業資質、專
門知識的機構、人員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符合規定。
隨后,辯護人認為委托鑒定的程序違法,導致所做的鑒定結論不客觀,應當重新鑒定。
對此,法院指出:確定錦業公司是污染源主要是“五步走”的過程:首先,公安機關委托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陽宗海污染原因進行鑒定,研究院組織10名專家從環境、化工、水文、地質等方面做了現場調查,認為無證據表明陽宗海水體砷濃度增加是自然地質因素造成;其次,通過對陽宗海入湖河流監測與調查,排除砷污染來自陽宗海入湖河流,將污染源鎖定在沿湖區域;然后,通過對陽宗海水質監測,將污染源鎖定在陽宗海南部;接下來通過對流域內16家企業排查,確定污染嫌疑對象為錦業公司;最后,鑒定人對錦業公司進行重點調查,確定這家公司是造成本次水體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鑒于鑒定機構得出鑒定結論的過程科學、客觀,結論具有排他性,且有《水文地質調查報告》等證據佐證,法院對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不予支持。
對于錦業公司提出的四川“5·12”大地震引起地殼變動引發陽宗海砷含量濃度升高導致水體污染這一說法,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2008年5月12日澄江縣地震局對陽宗海附近水域進行監測的結論,結論指出,當日陽宗海地域附近并未發生震級較高的地震,只在海口附近發生過2級左右的地震,證明砷污染不是地震造成的。
公訴人指出,如果是地質運動引起的砷污染值增加,必然要使湖周圍地下水砷濃度普遍升高,但從前面所列舉的證據表明,陽宗海周圍沒有發生大的地震;第二,從陽宗海四周地下水監測情況看,砷濃度升高只是局部現象。因此,可以初步認定砷濃度的升高不是自然地質造成的,“陽宗海砷污染不是地質原因造成的,錦業公司的這種說法是試圖讓已被污染的大自然再來替人背黑鍋!”
最終,法院判定:錦業公司確系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污染源,鑒定結論客觀真實,無需重新鑒定。 一審判決:錦業公司被罰1600萬元,3被告獲刑
經過反復研究和兩次公開審理,錦業公司被判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3名主要負責人獲刑。
經過對案件反復研究,兩次公開審理,并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6月2日早上,澄江縣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云南省錦業公司作為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明知國家對涉砷生產有相關規范要求,而未按照規范要求來指導生產、廢水處理、防滲處理、廢物堆放等作業程序,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中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水池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存貯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規定,導致陽宗海水體受污染,水質從Ⅱ類下降到劣Ⅴ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周邊居民2.6萬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特別重大損失。錦業公司的行為已符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宣判還指出,被告李大宏作為錦業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最高決策者,被告李耀鴻作為錦業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兩人按公司的管理規范均是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但兩人明知生產過程中應當建設符合規范要求的配套環保設施而不積極作為,不按規范要求采取防滲措施,最終導致陽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應作為公司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對履職不到位造成單位犯罪的后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金大東作為錦業公司生產部部長,按公司的管理規范,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生產調度等工作,但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嚴格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廢水到廠區外,其應作為錦業公司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澄江縣法院判決認定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在法官宣布了審判結果后,錦業公司訴訟代表人、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鴻、金大東均表示對判決不服,將繼續上訴到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事件如何發展,記者將繼續關注。#p#分頁標題#e#
馬上就評
陽宗海案件的標本意義
原二軍
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被法院一審判決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相關責任人受到應有處罰,震驚全國的云南陽宗海水污染事件走上法律程序,對于時下的中國來說,有著積極的意義。
第一,和過去出現的環境污染案件相比,針對造成污染事故的法人的處罰越來越重,處罰的額度也越來越大,讓企業為其污染行為付出更沉重的代價。
在上世紀90年代,山西省運城市天馬文化用紙廠將含有揮發酚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排入引黃干渠,隨干渠內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庫,污染了水體,致使運城市北城供水系統被污染,供水中斷3天,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作為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之后第一例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環境污染案件,法院判決天馬紙廠法人代表楊軍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判決天馬文化用紙廠罰金人民幣5萬元;而在今年4月發生的福建仙游郊尾冶煉廠重大“血鉛”污染事故一案中,仙游縣郊尾冶煉廠被處以罰金1100萬元,企業法人代表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
通過這幾起案件,可以看出,通過法律程序,企業為其污染行為付出的代價是越來越大。通過刑事訴訟,追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人刑事責任,對肇事企業處以重罰,加大了企業違法成本,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遏止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陽宗海事件推動了公檢法體系介入環境保護的進程。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后,環境執法困難、執法偏軟的情況也凸顯出來,而為了破解這個全國性的難題,云南昆明市開始“試水”環保警察體制,于2008年11月25日設立了環保公安分局,組建環保警察,并設立環保法庭。可以說是陽宗海事件推動了公檢法體系介入環境保護的進程,有助于讓法律更好地為環保把好門。
陽宗海案件走上法律程序,對公檢法部門來說也是一個考驗,他們面對的是沒有更多的可資借鑒的經驗以及取證難度大等多種困難,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加大環境執法能力,對新時期的環境執法部門來說,是最為急需的,需要對此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