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環保廳近日印發的《河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環境監督管理實施意見》明確,污水處理廠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將受到處罰。
《實施意見》規定,污水處理廠運行實行臺賬式管理,包括減排臺賬及減排檔案、日處理污水量、污泥產生量、藥品用量、用電量、進出口水質監測記錄及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等。按時做好各崗位每日、月、年的運行記錄、統計報表,崗位運行記錄保管期不低于3年。
制定防止污水事故性排放、重特大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及合理的分組檢修、更新改造停水計劃。除大規模技術更新改造外,要確保分組檢修、更新改造期間日處理污水量不低于正常實際處理能力的60%;污水處理廠全年正常運行天數不低于340天。新建污水處理廠投運1年內污水處理量應不低于設計處理量的60%。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進、出廠水水質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并與省、市環保部門自動監控平臺聯網。
對于設施運行及環境管理,《實施意見》規定,因改造、更新、維修等暫時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或永久性關停設施的,需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當地環境監察部門批準;因事故臨時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立即向所在地環境監察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
污水處理廠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環保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擅自拆除、閑置或者停運污水處理設施、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未按規定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裝置或自動在線監測裝置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和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發生故障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未及時上報的;拒報或者謊報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超總量和超標準排污的。